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
債 權 人 粘福芫

上列債權人粘福芫因與債務人徐秀芬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粘
福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