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
上列債權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施國雲(即鑫錢江工程行之負責人,地址:彰
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3巷24之30號1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
上列債權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施國雲(即鑫錢江工程行之負責人,地址:彰
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3巷24之30號1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