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劉遊燕
債 務 人 蘇冠宇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,572元,及其中新臺幣130
,095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,
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
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,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