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許荐淳(即許聰吉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0,72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許荐淳(即許聰吉)於民國88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
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6月23日止未
受償之循環利息188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511元。已結
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
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
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
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
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
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
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
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
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360元 許荐淳(即許聰吉)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