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林宣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,334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5
34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
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,426元,及其中新臺幣4,026
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
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林宣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,334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5
34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
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
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,426元,及其中新臺幣4,026
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
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
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