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
債 權 人 雲翔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

上列債權人雲翔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儀萱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雲翔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