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許平
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盈達茶飲
專賣店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㈠提出「盈達茶飲專賣店」(統一編號:00000000)之最新商業登
記資料,並敘明其組織係合夥,抑或為獨資。惟係合夥者,
該合夥為非法人團體,具有當事人能力,應以負責人為法定
代理人(即應具狀更正債務人盈達茶飲專賣店,法定代理人
吳彥勳)
㈡如盈達茶飲專賣店為合夥,並以上項辦理。則請具狀敘明是否
本件對「吳彥勳」個人聲請連帶請求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