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許淑華
李錫儒
許瀞亓
一、債務人許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,751,729元,及自民
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477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如
對債務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李錫儒就
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許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928,780元,及自民
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847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如對債務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李錫
儒、許瀞亓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許淑華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
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錫儒、許瀞
亓負擔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許淑華
李錫儒
許瀞亓
一、債務人許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,751,729元,及自民
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477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
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如
對債務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李錫儒就
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務人許淑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928,780元,及自民
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847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,如對債務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李錫
儒、許瀞亓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許淑華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如對債務
人許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李錫儒、許瀞
亓負擔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