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煜瀅
債 務 人 邱昌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,870,609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年利率(%)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,404,700元 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5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) 002 250,874元 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5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 003 215,035元 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5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