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煜瀅
債 務 人 邱昱睿


邱昌易


一、債務人邱昱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,311,903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。如對債務人邱昱睿之財產執行無結果時,由債務人邱昌易
給付之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附表: 115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年利率(%)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,715,822元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7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) 002 2,616,081元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7 自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