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吳奈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,17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
5年1月13日起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
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
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㈡債務人吳奈修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
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
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
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為三期。
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2217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
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吳奈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,17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
5年1月13日起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
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
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㈡債務人吳奈修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
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
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
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為三期。
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2217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
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
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