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5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59號
債 權 人 楊以義
上列債權人楊以義因與債務人金正禾建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楊以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促字第459號
債 權 人 楊以義
上列債權人楊以義因與債務人金正禾建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楊以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