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60號
債 權 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




上列債權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長順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