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7號
債 權 人 李孟芮
上列債權人李孟芮因與債務人陳泓憲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李
孟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因抬頭錯誤,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(票號:000
00000000)一紙。
二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5年度司促字第47號
債 權 人 李孟芮
上列債權人李孟芮因與債務人陳泓憲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李
孟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因抬頭錯誤,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(票號:000
00000000)一紙。
二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