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72號
債 權 人 林鼎芫
上列債權人林鼎芫因與債務人黃潪湋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林
鼎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㈠聲請狀附匯款交易資訊所載:(013)0000000000000000 曾*
容,似非臺端或本案之債務人,請釋明之。
㈡請提出對話記錄相對人確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