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蔡坤儒
債 務 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
債 務 人 吳瑞鑾
曾柏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6,677元,及其中新臺
幣⑴10,773元⑵95,904元,均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
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3.26計算之利息,並均自民國114年1
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蔡坤儒
債 務 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富驊
債 務 人 吳瑞鑾
曾柏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6,677元,及其中新臺
幣⑴10,773元⑵95,904元,均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
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3.26計算之利息,並均自民國114年1
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