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寶丹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張寶丹之郵件回執「正、反面」影本(需有郵
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簽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促字第567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
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寶丹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張寶丹之郵件回執「正、反面」影本(需有郵
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簽章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