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3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彭宜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9,9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彭宜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
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530,000元整,
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
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46,842
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
㈡債務人彭宜群於民國112年6月1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
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700,000元整,並
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
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3,157元
,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
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,842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 002 新臺幣483,157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6,842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 002 新臺幣483,157元 彭宜群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