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司執字第154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545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
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俐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、保險契約並執行,執行標的
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
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