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5年度司執字第49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4915號
債 權 人 池政緯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俊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
書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明「本票原本遺失,現申請公示催告
中」,債權人顯無法提出本票原本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
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115年度司執字第4915號
債 權 人 池政緯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俊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
書聲請強制執行,並聲明「本票原本遺失,現申請公示催告
中」,債權人顯無法提出本票原本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
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