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5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9588號
債 權 人 楊榮姚
代 理 人 吳政憲律師
債 務 人 允楷數位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馬碩亨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允楷數位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允楷數位有限公司所有對
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等3家金
融機構之存款債權,且前開金融機構所在地分別為新北市新
店區、桃園市,有聲請狀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規定,自應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管轄
。茲審酌上開3家金融機構中有2家所在地為桃園市,是本件
宜由桃園地院管轄。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