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76號
聲 請 人 許宗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英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次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
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及要件。末按非
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英德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
,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30日以裁定命補正: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、提出系爭
本票原本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176號
聲 請 人 許宗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英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。次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
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及要件。末按非
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英德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
,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30日以裁定命補正: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、提出系爭
本票原本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