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1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劉元福
法定代理人 劉益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猗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猗竹於民國111年1
0月24日所簽發,票面金額新臺幣10,500,000元之本票,到
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云云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聲請,有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
或相對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情形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此為非訴事件法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3、4 款所明定。
三、依聲請人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劉元福,劉益炎為其法定代理
人。惟查,外觀上「劉元福」似為自然人姓名,經本院職權
查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巷00號戶籍資料,查無姓名為劉元福之戶
籍資料,則聲請人劉元福究竟係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?劉益
炎有何法定代理人權限均屬不明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
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⑴敘明債權人劉元福係自然人
或法人團體。如係自然人,請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;若為
法人請提出商工登記資料;如為非法人團體,請提出鄉鎮公
所核發之公業設立備查文件。⑵釋明劉益炎為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文件(如鄉鎮公所核發之管理人備查證
明等代理權文件)。⑶釋明前開本票(票號:WG0000000)已
向相對人為現實提元及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,該裁定已於
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,有送達證
書在卷可稽。從而,依照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5年度司票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劉元福
法定代理人 劉益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猗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猗竹於民國111年1
0月24日所簽發,票面金額新臺幣10,500,000元之本票,到
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云云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聲請,有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
或相對人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等情形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此為非訴事件法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第3、4 款所明定。
三、依聲請人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劉元福,劉益炎為其法定代理
人。惟查,外觀上「劉元福」似為自然人姓名,經本院職權
查調彰化縣○○鄉○○巷00號戶籍資料,查無姓名為劉元福之戶
籍資料,則聲請人劉元福究竟係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?劉益
炎有何法定代理人權限均屬不明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
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⑴敘明債權人劉元福係自然人
或法人團體。如係自然人,請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;若為
法人請提出商工登記資料;如為非法人團體,請提出鄉鎮公
所核發之公業設立備查文件。⑵釋明劉益炎為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文件(如鄉鎮公所核發之管理人備查證
明等代理權文件)。⑶釋明前開本票(票號:WG0000000)已
向相對人為現實提元及提示日為何「年月日」,該裁定已於
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,有送達證
書在卷可稽。從而,依照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