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3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
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AENBAMRUNG NATT
HAWADEE(中譯:那娃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
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是否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向相對人KAENBAMRUNG NAT
THAWADEE(中譯:那娃)「現實提示」系爭本票請求付款?如
有,請釋明提示之地點及方式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