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8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曾治為
上列聲請人曾治為因與相對人林廷叡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8月3日
之部分是否有誤載(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1月7日);
如未誤載,請釋明得請求到期日前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
件;如有誤載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。
二、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;若有
,請陳報提示之處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曾治為
上列聲請人曾治為因與相對人林廷叡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8月3日
之部分是否有誤載(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1月7日);
如未誤載,請釋明得請求到期日前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
件;如有誤載,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。
二、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;若有
,請陳報提示之處所地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