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23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何建穎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補正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5年度司票字第423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何建穎間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補正本件本票原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