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36號
聲 請 人 陳沛瑜
上列聲請人陳沛瑜因與相對人黃飛鴻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
沛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。
二、請釋明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?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各為
何?
三、依請狀所載事實理由欄發票日(114年11月29日),與本票上
所載不同(114年10月29日),請確認;如聲請狀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。
四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本票裁定 請求(標的)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~未滿100萬元 1,500元 100萬元以上~未滿1,000萬元 3,000元 1,000萬元以上~未滿5,000萬元 4,500元 5,000萬元以上~未滿1億元 6,000元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