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
上列聲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ABES JOHN ROSEWARD B
ATENGA(中譯:貝特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5年度司票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
上列聲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ABES JOHN ROSEWARD B
ATENGA(中譯:貝特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