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2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28號
聲 請 人 曾明吉
上列聲請人曾明吉因與相對人黃鳳蓮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曾
明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)之提示日為何「年
月日」?(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
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)。
三、敘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請求,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5年度司票字第528號
聲 請 人 曾明吉
上列聲請人曾明吉因與相對人黃鳳蓮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曾
明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)之提示日為何「年
月日」?(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謂提示,
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)。
三、敘明是否請求利息?如請求,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