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557號
聲 請 人 林帛緯
上列聲請人林帛緯因與相對人林文龍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帛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
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