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展清算完結11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
聲 請 人
即 清算人 邱創乾
郭伯嘉
陳春榮
黃源河
楊洲松
董保城
詹盛如
劉宗德
劉珠利
劉程煒
鍾任琴
蘇崧銘
兼上列十二人
之代表人 吳聰能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法人解散後,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即進行清
算。前項清算程序,適用民法之規定;民法未規定者,準用
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,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
;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
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明道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,因11
4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案件尚未終結,且債
權債務清算尚未完結,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,爰聲請本
院准予展期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
件卷宗審核,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
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
115年度司聲字第115號
聲 請 人
即 清算人 邱創乾
郭伯嘉
陳春榮
黃源河
楊洲松
董保城
詹盛如
劉宗德
劉珠利
劉程煒
鍾任琴
蘇崧銘
兼上列十二人
之代表人 吳聰能
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法人解散後,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即進行清
算。前項清算程序,適用民法之規定;民法未規定者,準用
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,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
;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
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明道學校財團法人之清算人,因11
4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案件尚未終結,且債
權債務清算尚未完結,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,爰聲請本
院准予展期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
件卷宗審核,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
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10月4日完結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清算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