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黃郁涵
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
陳述意見之機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8條、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
解,因債權人於同年12月10日調解期日均未到庭,致調解不
成立(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2號),聲請人當庭以言
詞聲請更生程序。惟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並未齊備,而有命補
正之必要,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應於同年
2月6日前,依該通知所示補正相關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,本
院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。而該通知已於115年1月26日送達於
聲請人之代理人等情,有本院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(見
本院卷第33、34、37頁)。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證資
料到院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
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
,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
請求權,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然此聽審請求
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
後,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,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
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。依
上開說明,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事項,其聲請
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,應予駁回,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
陳述意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、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蔡宗豪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黃郁涵
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
陳述意見之機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8條、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
解,因債權人於同年12月10日調解期日均未到庭,致調解不
成立(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2號),聲請人當庭以言
詞聲請更生程序。惟核其所檢附之資料並未齊備,而有命補
正之必要,經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應於同年
2月6日前,依該通知所示補正相關資料,如逾期未補正,本
院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。而該通知已於115年1月26日送達於
聲請人之代理人等情,有本院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(見
本院卷第33、34、37頁)。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證資
料到院,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
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,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
,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
請求權,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。然此聽審請求
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
後,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,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
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。依
上開說明,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事項,其聲請
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,應予駁回,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
陳述意見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、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蔡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