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115年度補字第15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50號
原 告 洪挺愷
被 告 蕭緁儀
吳金昌
王志弘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
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,原告應如期
繳納。
二、提出原告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115年度補字第150號
原 告 洪挺愷
被 告 蕭緁儀
吳金昌
王志弘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原告應於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;逾期未繳費,將裁定駁
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,原告應如期
繳納。
二、提出原告自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