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5年度訴字第2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73號
原 告 陳素幸



被 告 許瑜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(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)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1537
號),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
以115年補字第5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,補繳足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10萬5247元(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)。該
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繳
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