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聰民
謝戴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愛薇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,
83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
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