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08年度彰小字第7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彰小字第761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被 告 許晉翊(原姓名許文呈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「許晉翔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許晉翊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
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0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11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