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7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79號
聲 請 人 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
繳納聲請費;又當事人書狀應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項規
定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調解之聲請,依同法第40
5條第1項規定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
此均為聲請調解之法定必備程式。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
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
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或送達於他造之
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
之,此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5款分別所明定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於調解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姓名及住所
,未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亦未據繳納聲請
費及提出任何相關證據文件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通
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,該通知業合法送達
,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。從而
,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序,依法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
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