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
聲 請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裁定命
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
人所在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,業於同年10
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聲請人逾期迄
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
聲 請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裁定命
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
人所在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,業於同年10
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聲請人逾期迄
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