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59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59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


被 告 潘火春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6,134元,及其中46,929元自民
國93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
息,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4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4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