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6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600號
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
被 告 黃致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參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
萬參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