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64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644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
被 告 陳琬晴 國內最後


陳新發 籍設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彰化戶
政事務所(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鍾貞君 籍設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彰化戶
政事務所(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,549元,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
至民國110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0年8
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5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
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