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6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652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賴二豊
被 告 賴佳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2,787元,及自民國110年7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;暨自110年8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8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