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67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67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賴世哲
常治平
被 告 陳品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
庭裁定移送前來(110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),本庭於民國110年
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
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○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姚志鴻
110年度彰小字第67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賴世哲
常治平
被 告 陳品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
庭裁定移送前來(110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),本庭於民國110年
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
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○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