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6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696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


被 告 吳文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989元,及其中新臺幣48,997元自民國
9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
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
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8 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8 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