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彰小字第718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樓、0至0 樓、00至00樓、00號0至0樓、00至00樓、0樓之0、0樓之0、0樓之0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
張涵瑜
被 告 林慶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