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小字第7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0年度彰小字第791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樓、0至0 樓、00至00樓、00號0至0樓、00至00樓、0樓之0、0樓之0、0樓之0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
梁雅鈴
被 告 張財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