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簡字第4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彰簡字第413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
被 告 詹喬伶 國內最後住所: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


詹國楨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北屯
區戶政事務所(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劉麗華 籍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北屯
區戶政事務所(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,093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
至民國110年9月16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0年9
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6
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
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,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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
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原告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陳述:被告詹喬伶前就讀中
州科技大學時,邀同被告詹國楨、劉麗華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
國98年8月18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之
借據,動用期限自98年8月18日起至被告詹喬伶完成本教育階
段學業之日止,其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
,原告憑撥款通知書撥款,計撥8筆,金額合計408,321元,其
中5筆撥款日期如附表。借款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
計息,被告詹喬伶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依約還本付息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
利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經原告於110年9月17日將上開款項轉
列催收款項時,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
1%固定計算,本案當時本借款利率為0.9%,另加計年利率1%固
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.9%,又依借據約定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
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並
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加計違
約金。詎被告詹喬伶自110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雖
經原告催討,仍未還款,為此依據消費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
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。
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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、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
定事項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單、戶籍謄本為證,
且為被告不爭執,堪信為真。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、連帶保
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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就原告勝訴部分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,320元(
第一審裁判費),命被告連帶負擔。
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,核與判決結果
無影響,不另論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9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
附表:
編號 撥款日 本金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00年2月15日 50,853元 12,574元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16日止,按年息0.9%計算之利息,自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.9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100年8月10日 50,853元 50,853元 3 101年2月1日 51,243元 51,243元 4 102年2月19日 50,880元 50,880元 5 101年8月14日 51,543元 51,543元 (空白) 255,372元 217,09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