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補字第102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彰補字第102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2,77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(繕本逕寄被告,註明於書狀,
並陳報回執):
(一)違約金請求應以1,200元為限,請自行斟酌更正訴之聲明

(二)提出交易往來明細(含歷次消費或借款金額、還款金額、
累計情形等,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