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彰補字第109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彰補字第1090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9,9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590元。
二、請陳報本件現金卡之歷次借貸明細及還款明細、歷次債權讓
與通知書。
三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,並按
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姚志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