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23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238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
兼 指定
被 告 王惠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
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1年度彰小字第238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
兼 指定
被 告 王惠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
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